熄火機車撞倒人沒有處理也算肇事逃逸?
彭姓男子月前以雙腳推動機車,由騎樓下到馬路,不慎撞倒騎機車經過的李姓婦人,李婦跌倒受傷,彭某沒有下車察看隨即離去,李婦根據彭某車號提出告訴,雖然事後雙方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,但因彭某使用「動力交通工具」肇事逃逸,仍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。
警方表示,事發時,彭某打算將停在北門路二段騎樓上的機車牽到馬路上,由於機車並排不易施力,彭某沒有發動機車,跨坐在機車上,以雙腳慢慢把機車向後移動到馬路上。
不料此時正好有一名李姓婦人騎車經過,被倒退的機車撞倒,造成婦人手腳多處受傷。婦人倒地後,彭某不但沒有停下查看,反而發動機車駛離現場。李婦記下車牌報案,轄區五分局循線傳訊彭某到案。
彭某坦承自己倒車撞倒李姓婦人,但辯稱當時曾經詢問婦人情況如何,可是馬上就有人跳出來指責,讓他誤以為對方是詐騙集團,所以才先離開現場,後來得知李婦受傷,也已經與對方達成民事和解,李婦也已撤回傷害告訴。
男子被送辦 待司法機關認定
至於肇事逃逸部分,雖然彭某表示自己當時並沒有發動車輛,沒有駕駛情況,但警方還是先依照「駕駛動力車輛」肇事逃逸,將他依照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。
根據刑法185-4條規定,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」,是構成肇事逃逸的要件,但用腳推動機車,是否也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恐怕還需司法機關認定。
轉貼~〔記者黃文鍠/台南報導〕
2008/09/22
[創作]SAO 9.5
12 年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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